案例:男子64万存款被里应外合盗刷,银行却称与我无关

来源:伯瞻说法 时间:2023-08-31 06:17:55

江苏太仓,李先生到一家银行存钱,存入64万元,谁知还不到1个小时,银行卡就被人盗刷5次,64万元存款不翼而飞,卡内余额仅剩19元。李先生认为银行柜员泄露信息,伪造了银行卡,于是向银行索赔,但遭到拒绝,无奈只好向法院起诉。

李先生做布料批发行业,这两年事业蒸蒸日上,生意做得红红火火,手里头也攒下不少钱。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这天,一位客户给李先生支付了64万元货款,这可是一笔大数目,他随后来到公司附近的一家银行,办理存钱业务。

银行柜员孙某见李先生是大客户,赶紧将他请进贵宾室,热情接待,李先生很忙,让李某不要磨蹭时间,办完存钱业务后,便匆忙离开了银行。

回到公司,李先生给高管们开会,可不到一会,手机就收到1条银行发来的短信,12.25万元被转走到一个叫张某的银行账户上。

还没等李先生反应过来,又收到1条短信,这次又被转走14.5万元。李先生顿时惊慌失措,他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被人盗刷,于是赶紧用手机拨通银行客服,要求对方冻结自己的银行账户。

谁料,客户在电话里居然回应称,他们没有权利冻结李先生的银行账户,其需要本人前往银行窗口办理。

李先生怒斥:银行业务繁忙,每个窗口都排满了人,账户若是不及时冻结,恐怕还会继续被人盗刷。

哪知话音刚落,李先生又收到银行的3条短信,先后3次又被盗刷37万元,李先生吓得一身冷汗,查询银行卡后得知,余额仅剩下19元钱。

短短一个小时内,银行卡就被盗刷5次,64万元不翼而飞,这是什么操作?李先生立刻赶到银行,找到银行经理讨要说法,并要求赔偿。

谁料,经理却认为这起事件的主要责任在于李先生本人,比如银行卡保管不当、被人掉包、密码泄露,均会被不法分子盗刷。

李先生驳斥,在一个小时前,其本人刚刚办理了存钱业务,之后返回公司开会,根本没有接触过任何陌生人,又怎会如经理所说,被不法分子盗刷?

之后,李先生要求银行方面赔偿64万元损失,但遭到拒绝,于是报警,办案警察调取银行大堂的监控视频发现,一名叫张某的男子,形迹十分可疑,将其抓捕后进行审讯。

果不其然,李先生银行卡内的64万元就是被张某盗刷,据张某交代,其与银行柜员孙某来往密切,二人是一起有预谋的实施作案,分5次转走李先生银行卡内的钱款。

案发当天,李先生办理完存钱业务离开银行后,孙某就将李先生的银行卡信息偷偷保留下来,传递给张某操作。张某迅速伪造李先生的银行卡,之后与孙某里应外合一同作案,分5次将李先生的64万元转到自己的银行账户上。

真相大白,可银行方面却仍拒绝赔偿孙先生的经济损失,认为这是孙某的个人违法行为,与银行无关。

如果不是银行柜员将自己银行卡信息泄露给张某,64万元怎会被盗刷?随后,李先生将银行告上法院,要求赔偿。

倘若孙某不是银行职员,其与张某的图谋又怎会轻易得逞?不得不说,银行方面的管理存在很大漏洞,其责任不容推诿。

那么,问题来了,李先生的诉求,会得到法院支持吗?

一、银行没有尽到资金保障义务。

李先生将钱存入银行后,双方就成立储蓄关系,银行对客户资金有安全保障义务。

李先生在第一次发现资金被盗刷后,立刻联系银行客服,要求对方尽快冻结余额,可银行却以无法办理为由,拒绝冻结的提议,才导致剩余的钱款遭受巨大损失。

很显然,银行不仅没有尽到为客户的资金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,还存在严重失职行为。

二、孙某构成职务侵占罪。

孙某利用职务便利,获悉了李先生在银行金融系统中的信息,从而与张某制作假银行卡进行盗刷获利,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。

根据《刑法》第271条规定: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的,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数额巨大的,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
具体而言,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涉及违法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,可以向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。

一个小时不到,64万元就被接连盗刷,李先生报警后,警方证实其在案件中不存在过失行为。

《民事诉讼法》第67条: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,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。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,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。

因此,银行方面如果拒绝赔偿,那么就应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,否则就必须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。

最后,法院支持李先生的诉求,判决银行返还64万元。值得一提的是:孙某不仅要受到银行的追责,还要面临5年以下的刑罚,他终究是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,付出沉痛的代价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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